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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国有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通过协会公示渠道豁免国有股转持

来源:中国投资证券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03-10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承担“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资格审查和公示职责。

  协会已建立了完整高效的国有股转持豁免公示审核流程。具体流程为:完成登记备案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发送至专用邮箱vcwaiver@amac.org.cn,有疑问可咨询010-66578629。协会资格审查通过后回复邮件通知并出具无异议函。申请人提交公示材料,通过协会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财政部网站公示社会监督结果,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通过财政部审查的,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为方便申请人提交申请,协会还将相关链接嵌套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申请人登陆系统后,可以跳转至相关页面。

  符合“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条件的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可以向协会提交资格审查所需相关资料。协会将不断优化相关工作流程,做好相关服务,促进国有资本为早期投资做出更大贡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